电子单证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欧美国家,目前,已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使用。
1990年《通则》中规定,买卖双方可以用“相等的电子单证”代替纸单证。近年来,采用电子单证代替纸单证已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使用。但由此而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
电子单证也称EDI,是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的英文缩写,翻译为“电子数据交换”,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换和处理。
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将EDI定义为:“按照商定的标准将信息结构化并在计算机之间进行电子传递”。
使用电子单证处理商业单据,具有速度快、成本低、失误少、安全性高和保密性强的特点。
电子单证在世界的广泛使用,不仅要依赖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而且要依赖于商业文件和行政事务处理数据的标准化、格式化、法制化。
贸易数据交换的双方只有依法采用统一标准和格式,才能使计算机加以识别和处理,才能实现信息和数据准确的交换。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共同开发的《行政、商业和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简称UN/EDIFACT;另一个是美国标准化协会制定的ANSI-X12。
UN/EDIFACT兼有欧洲标准和美国标准的灵活性和有效性,是目前国际电子单证应用的主要标准,得到了广泛应用。
UN/EDIFACT是由一系列涉及电子数据交换的标准、指南和规则、目录及标准报文组成。
我国自1990年开始从事电子单证的研究和应用,并采用国际通用的UN/EDIFACT标准。
在电子单证通讯手段中,贸易数据交换双方大多要通过第三方网络提供中介服务,由于这种网络系统不仅传送信息,而且还提供海关通关、商品检验、签证及原产地证、银行开证、运输、保险等增值服务,因此,也被称为增值网络(Value Added Network,简称VAN)。
在采用电子单证的交易中,除了电子单证标准的国际化外,增值网络的服务是不可缺少的。
(一)VAN的主要作用
1.为电子单证用户提供电子邮箱及开启邮箱的专用密码。
2.向用户报告信息是否被接收及存在的问题。
3.对用户传递的信息进行加密和证实。
4.根据用户要求,将电子单证转换成纸单证,或将用户提供的不规范的信息翻译成国际通用的标准进行电子单证通讯。
(二)VAN的责任
1.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技术和管理责任
2.网络系统对信息传递的保证
3.对计算机网络系统中雇员欺诈与失误的责任承担
4.对第三方责任的承担
目前,联合国贸发会建立的全球贸易网络系统(GTPNet)已在全世界拥有137个网点,分布在包括我国在内的108个国家和地区。1994年9月1日我国成立了第一个贸易网点,即联合国贸易网点上海中心,为我国参与国际贸易与世界接轨发挥着积极作用。
(一)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给传统的贸易法律规定提出了新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法方面的问题
(1)储存在计算机内的电子文件,由于可能随时被修改且不留痕迹,能否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及其证据的价值问题。
(2)许多国家在证据法中只承认原件才能作为证据,副本不能作为证据,而电子数据都纪录在计算机内,很难说是原件,只能认为是副本,这就会对EDI的应用造成困难。
2.其他方面的问题
其他方面的问题主要有:电子单证的转让问题;由计算机网络担保中介服务中出现的网络责任问题;司法管辖权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等。
(二)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
1.国内立法
是最直接而有效的方法: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不少国家制定了有关电子单证方面的法律,如美国的《律师协会协议》、加拿大的《电子数据交换理事会协议》、澳大利亚的《计算机和证据法》等。
2.通讯协议
是由电子单证用户之间通过订立通讯协议,以确定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和通讯标准,确定证据及其价值、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提交仲裁和适用的法律等。
3.国际立法
电子单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是信息在国际间的传送,由此而产生的法律问题最终只能依靠国际统一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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